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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登记
一、法律依据:依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公法(2016)18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衡政发(2016)4号]等相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及材料:
1、城镇地区三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夫妻投靠),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2、公民因工作调动、公务员录用、人才引进等原因,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作调动、公务员录用的凭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人才引进落户的,凭资格证书或先进个人评定证书、单位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人才引进是指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
其中大中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高校毕业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有落户需要,可在我市城镇先落户后择业。
3、公民因购房或合法自建房屋(含商铺),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的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协议(合同)或房屋产权按揭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公民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有合法稳定住址(含租赁),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聘用用工合同)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或房产证(含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离婚证;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队所在地,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
(二)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军人军官证;
7、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在安置地登记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8、港、澳、台居民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入境时所持用的有效证件;
(二)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9、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10、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创业地、转入学校所在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毕业证或肄业证或转学通知材料;
(二)户口迁移证(省内迁移的凭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三)应届毕业生被本市单位录(聘)用的,还需提交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1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其他情形不再办理农村地区落户:
(一)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含)以下士官(因参军服兵役注销农村地区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三)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可以申请回原籍的;
(四)服刑注销原籍农村地区户口,刑满释放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五)退役士兵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六)应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肄业生或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院校的往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肄业生申请回生源地的;
(七)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以上(一)(二)、(三)项落户,因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列入拟征土地范围的,暂停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村、组同意。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落户办理或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场办结;对于须报上一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须报上两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办理费用:见户籍室收费标准公示栏。
五、投诉电话:0734-820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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