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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优在线app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耒政通〔2021〕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及《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定的《耒阳市2021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建设45个垃圾中转站,涉及26个乡镇、办事处。被征收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发布《米优在线app征收土地预公告》(耒政通〔2021〕51号)时张贴的拟征地红线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耒阳市2021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共45个地块,征收集体土地共3.9428公顷,其中农用地3.3165公顷,建设用地0.1548公顷,未利用地0.4715公顷。
1.地块一征收大市镇排一村集体土地共0.0883公顷,其中农用地0.0883公顷(有林地0.0361公顷、其他林地0.0522公顷)。
2.地块二征收大市镇芭蕉村集体土地共0.0957公顷,其中农用地0.0957公顷(有林地0.0957公顷)。
3.地块三征收南京镇龙凤村集体土地共0.0950公顷,其中农用地0.0950公顷(旱地0.0113公顷、有林地0.0120公顷、坑塘水面0.0717公顷)。
4.地块四征收公平圩镇慕群村集体土地共0.0821公顷,其中农用地0.0821公顷(水田0.0519公顷、灌木林地0.0302公顷)。
5.地块五征收黄市镇阳塘村集体土地共0.0979公顷,其中农用地0.0979公顷(旱地0.0464公顷、有林地0.0515公顷)。
6.地块六征收小水镇中兴村集体土地共0.0784公顷,其中农用地0.0779公顷(有林地0.0779公顷),未利用地0.0005公顷(其他草地0.0005公顷)。
7.地块七征收小水镇小水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共0.0648公顷,其中农用地0.0648公顷(旱地0.0303公顷、有林地0.0345公顷)。
8.地块八征收南阳镇南阳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共0.0837公顷,其中农用地0.0837公顷(其他林地0.0837公顷)。
9.地块九征收南阳镇排山村集体土地共0.0843公顷,其中农用地0.0843公顷(有林地0.0843公顷)。
10.地块十征收长坪乡石枧村集体土地共0.0957公顷,其中农用地0.0957公顷(有林地0.0596公顷、灌木林地0.0361公顷)。
11.地块十一征收长坪乡潭湖村集体土地共0.0847公顷,其中农用地0.0847公顷(有林地0.0847公顷)。
12.地块十二征收余庆街道办事处余冲村集体土地共0.087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02公顷(有林地0.0302公顷),建设用地0.0577公顷(农村宅基地0.0577公顷)。
13.地块十三征收余庆街道办事处磨形村集体土地共0.0862公顷,其中农用地0.0862公顷(旱地0.0614公顷、有林地0.0248公顷)。
14.地块十四征收遥田镇红桥村集体土地共0.0948公顷,其中农用地0.0386公顷(有林地0.0386公顷),未利用地0.0562公顷(其他草地0.0562公顷)。
15.地块十五征收遥田镇幸福村集体土地共0.0848公顷,其中农用地0.0602公顷(有林地0.0602公顷),未利用地0.0246公顷(裸地0.0246公顷)。
16.地块十六征收新市镇新市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共0.0749公顷,其中农用地0.0749公顷(水田0.0107公顷、旱地0.0327公顷、有林地0.0315公顷)。
17.地块十七征收新市镇木兰村集体土地共0.0969公顷,其中农用地0.0969公顷(有林地0.0969公顷)。
18.地块十八征收马水镇积岭村集体土地共0.0906公顷,其中农用地0.0906公顷(其他林地0.0906公顷)。
19.地块十九征收马水镇江塘村集体土地共0.0843公顷,其中农用地0.0843公顷(有林地0.0843公顷)。
20.地块二十征收亮源乡观音村集体土地共0.0896公顷,其中农用地0.0896公顷(有林地0.0896公顷)。
21.地块二十一征收导子镇浔江村集体土地共0.092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920公顷(农村宅基地0.0920公顷)。
22.地块二十二征收导子镇导子居委会集体土地共0.0827公顷,其中农用地0.0827公顷(其他园地0.0331公顷、有林地0.0496公顷)。
23.地块二十三征收导子镇畔山村集体土地共0.0790公顷,其中农用地0.0790公顷(有林地0.0790公顷)。
24.地块二十四征收永济镇大河边村集体土地共0.0827公顷,其中农用地0.0508公顷(水田0.0047、旱地0.0461公顷),未利用地0.0319公顷(裸地0.0319公顷)。
25.地块二十五征收永济镇永济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共0.0872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0872公顷(裸地0.0872公顷)。
26.地块二十六征收淝田镇肥美村集体土地共0.0855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0855公顷(其他草地0.0855公顷)。
27.地块二十七征收淝田镇五岳村集体土地共0.0866公顷,其中农用地0.0866公顷(有林地0.0866公顷)。
28.地块二十八征收大和圩乡樟田村集体土地共0.0933公顷,其中农用地0.0706公顷(水田0.0005公顷、其他林地0.0701公顷),未利用地0.0227公顷(裸地0.0227公顷)。
29.地块二十九征收坛下乡东升村集体土地共0.0868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0868公顷(其他草地0.0868公顷)。
30.地块三十征收哲桥镇石仙村集体土地共0.0813公顷,其中农用地0.0813公顷(有林地0.0813公顷)。
31. 地块三十一征收灶市街街道办事处新渡村集体土地共0.0976公顷,其中农用地0.0976公顷(水田0.0827公顷、有林地0.0148公顷、其他林地0.0001公顷)。
32. 地块三十二征收仁义镇王屋村集体土地共0.0761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0761公顷(其他草地0.0761公顷)。
33. 地块三十三征收太平圩乡太平村集体土地共0.0960公顷,其中农用地0.0960公顷(有林地0.0960公顷)。
34. 地块三十四征收夏塘镇长冲居委会集体土地共0.0849公顷,其中农用地0.0849公顷(水田0.0849公顷)。
35. 地块三十五征收夏塘镇葵田村集体土地共0.0953公顷,其中农用地0.0953公顷(旱地0.0183公顷、有林地0.0770公顷)。
36. 地块三十六征收东湖圩镇枫林村集体土地共0.0925公顷,其中农用地0.0925公顷(旱地0.0168公顷、有林地0.0757公顷)。
37. 地块三十七征收东湖圩镇坳山村集体土地共0.0882公顷,其中农用地0.0882公顷(旱地0.0882公顷)。
38. 地块三十八征收龙塘镇远宏村集体土地共0.0938公顷,其中农用地0.0938公顷(水田0.0006公顷、有林地0.0932公顷)。
39. 地块三十九征收龙塘镇香兰村集体土地共0.0800公顷,其中农用地0.0800公顷(有林地0.0800公顷)。
40. 地块四十征收水东江街道办事处金钩村集体土地共0.0852公顷,其中农用地0.0852公顷(有林地0.0852公顷)。
41. 地块四十一征收水东江街道办事处竹市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共0.0936公顷,其中农用地0.0936公顷(旱地0.0607公顷、有林地0.0329公顷)。
42. 地块四十二征收大义镇三石村集体土地共0.0874公顷,其中农用地0.0874公顷(有林地0.0874公顷)。
43. 地块四十三征收大义镇红联村集体土地共0.0890公顷,其中农用地0.0890公顷(灌木林地0.0890公顷)。
44. 地块四十四征收三都镇文冲村集体土地共0.0960公顷,其中农用地0.0909公顷(水田0.0630公顷、有林地0.0279公顷)、建设用地0.0051公顷(殡葬用地0.0051公顷)。
45. 地块四十五征收三都镇石准村集体土地共0.0895公顷,其中农用地0.0895公顷(有林地0.0228公顷、其他林地0.0667公顷)。
三、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耒阳市2021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建设45个垃圾中转站,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及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①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 类 | 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 合 计 | 备注 |
水田 | 68040 | 7560 | 75600 | Ⅰ区 |
58968 | 6552 | 65520 | Ⅱ区 | |
旱地、农村宅基地、住宅用地、坑塘水面、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田坎、沟渠 | 56700 | 6300 | 63000 | Ⅰ区 |
49140 | 5460 | 54600 | Ⅱ区 | |
园地、林地 | 45360 | 5040 | 50400 | Ⅰ区 |
39312 | 4368 | 43680 | Ⅱ区 | |
其他草地、裸地 | 34020 | 3780 | 37800 | Ⅰ区 |
29484 | 3276 | 32760 | Ⅱ区 |
②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包干补偿标准 | 补偿要求 | |
青苗 | 设施 | ||
水田 | 3500 | 5500 | 农用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该土地类别征地面积包干计算补偿;农用地上无附属设施的,按该土地类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50%补偿。 征收土地时,地上无农作物时不予青苗补偿。 水库水塘兼养鱼的,已投放鱼类的按邻近水田青苗50%补偿,未投放的不予补偿。 鱼塘干塘按800元/亩,补偿到所有权人或承包权人。 国家电网杆线的搬迁,另行按相关部门标准执行。 农电线杆的搬迁在设施包干补偿费用范围内。 |
旱地 | 3000 | 3000 | |
菜地 | 5000 | 7000 | |
林地 | 3000 | 1000 | |
专业鱼池 (含特种养殖) | 6000 | 7000 | |
未利用地 | 1500(不区分青苗和附属设施) | ||
③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冢 | ||||
类 别 | 单位 | 搬迁及墓碑移装费用 | 新购坟地补贴 | 备注 |
无主土坟墓 | 冢 | 500 |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城市开发边界线外)每冢坟墓补贴新购坟地费3000元。 | 无主土坟墓由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迁,公告期满后,对无主坟墓和已经按标准给予补偿后仍拒不按期搬迁的坟墓,依法实行代迁或由用地单位作深埋处理。埋葬时间1年以内的新坟在相应类别的基础上增加1500元的搬运费。同一冢坟增加一块碑的,搬迁费增加1500元。 |
土坟墓 | 冢 | 2000 | ||
有碑无围栏坟墓 | 冢 | 3500 | ||
有碑有红砖水泥围栏坟墓 | 冢 | 5000 | ||
有碑有麻石或大理石围栏坟墓 | 冢 | 8000 | ||
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①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类型 | 房屋结构要求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框架结构 | 桩基础或筏板基础,造型复杂,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卡墙,全现浇楼面和现浇坡屋顶,琉璃瓦屋面,屋面上部有隔热层。房屋四周水泥砖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4米以上。 | 1400 | 1、村民个人附属用房按降低一个类别标准补偿。 2、简易厕所、牲舍;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或临时棚以及楼顶隔热用途或地面非抢搭的铁棚按200元/㎡补偿,有门窗环保砖结构简易棚房、阳光钢棚按350元/㎡包干补偿(包含装修补偿)。 3、人字顶、隔热层、地下层补偿面积计算方法:结构层高2.2米以上按全面积计算,低于2.2米按系数计算,按同类结构价标准补偿,不计入安置面积。 |
砖混一级 | 以砖墙、柱、梁共同承重,现浇或预制楼面、楼梯,地面水泥拉毛,平顶、现浇坡屋顶或瓦屋面。屋顶与顶层之间有现浇或预制楼面隔离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建筑面积,但其结构按该层实际结构标准计算。 | 1250 | |
砖混二级 | 以砖墙为承重,预制楼面、楼梯,平顶,地面水泥拉毛,瓦屋面与顶层之间为预制楼面隔离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建筑面积,但其结构按该层实际结构标准计算。 | 1130 | |
砖木 | 以砖墙为承重,无预制楼面、楼梯,瓦屋顶,地面水泥拉毛。 | 750 | |
土木结构 |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或木屋架,瓦屋顶或油毡、杉木皮屋面或稻草屋面。 | 550 |
②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单位:元/㎡
装饰装 修标准 | 结构要求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一级 | 室内地面贴瓷砖、大理石、实木地板,电视机背景墙,吊灯,罩式油烟机,厨房、卫生间贴墙砖,其他室内墙壁、顶面刮胶,金属窗,部分防盗网,各种不锈钢门、包门或金属、塑钢推拉门,外墙贴瓷砖或刷涂料,水泥、不锈钢扶手,水、电、卫设施齐全。 | 650 | 征拆实施单位根据装饰装修缺项情况进行扣减;室外厕所、简易棚、钢棚房、临时搭建棚房不予补偿。 |
二级 | 室内水泥地面或少量贴瓷砖或大理石,室内墙壁、顶面粉白,金属窗或与木门、厨房、卫生间贴墙砖、木窗混杂,一般照明设施,外墙水泥拉毛或粉白、前后墙贴瓷砖,普通钢铁扶手或砖砌扶手,水、电、卫设施齐全。 | 550 |
|
三级 | 内墙水泥粉刷或粉白,木门、木窗,一般照明设施,外墙无粉刷或外墙前后贴少量瓷砖,水、电、设施齐全。 | 360 | |
四级 | 内墙水泥粉刷或粉白,木门、木窗,简单照明设施,外墙无粉刷或外墙前后贴少量瓷砖。 | 260 |
五、安置方式
征收房屋涉及的人口安置,按照《耒阳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户头及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进行认定,房屋拆迁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号)文件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开发边界线内)采用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城市开发边界线外)的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进行安置。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耒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管理办法》(耒政办发〔2016〕7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人社局统一登记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七、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青苗(生产)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采取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个人。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12 月 25日止。本公告同时在湖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发布。
2、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告知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拟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地址:征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村(居),联系人:夏 林先生 联系电话:18974729588
段人恺先生 联系电话:15073407900
3、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耒阳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由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4217248
耒米优在线app
2021年11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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