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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优在线app行政复议决定书53号

米优在线app行政复议决定


                               耒府复字〔202553


申请人:耒阳市XXXX村第X村民小组,地址耒阳市XXXXX

负责人:李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该组村民。

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耒阳市人民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该局局长。

出席听证负责李某乙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耒阳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的《限期腾地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4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年于4月27日收到。2025年5月6日,本机关决定受理,于2025年6月6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2025年7月4日,因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的《限期腾地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耒阳市XXXX村第X村民小组在耒阳市XX村对土地享有合法权属,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的《限期腾地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因XXXX机场改造扩建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决定对XXXX村、XX村、电站居委会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坟墓进行搬迁。2025年7月1日,XXXX机场改造扩建耒阳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发布迁坟公告并办理坟墓相关登记手续,迁坟补偿款已拨付到乡镇,现责令相关坟主在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搬迁坟墓,腾退土地。如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自行搬迁腾退土地,米优在线app将在7日届满后,依法组织对坟墓实施强制搬迁工作。",要求本小组村民将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坟墓进行搬迁,但是申请人及其村民至今未见到征地红线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任何合法征收文件,本小组村民也没有领取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腾地告知书》实体、程序均违法,严重侵害申请人及其村民的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身份证明书3.《限期腾地告知书》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土地征收(限期腾地告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补偿到位。X、案涉限期腾地告知针对的对象系案涉土地范围内被搬迁坟墓坟主,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综上,申请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且其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或请求。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土地征前告知书;2.照片;3.送达回证;4.XXXX村拟征地调查;5.耒阳市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6.人均耕地面积情况一览表;7.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8.村民代表大会决议;9.不予听证申请;10.不予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1.关于耒阳市机场疏散区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说明;12.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13.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14.土地征用补偿费计算表;15.征收土地补偿支付表;16.记账凭证;17.银账单;18.转账支票存根;19.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20.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21.坟墓搬迁公告;22.迁坟协议;23.承诺书;24.迁坟补偿款支付令;25.征地拆迁附属物登记表;26.限期腾地告知书;27.米优在线app征收土地公告;28.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经勘测定界,并与XX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共同清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制作《耒阳市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201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土地征前告知书》(耒国土征预字〔201223号),在耒阳市XXXX村、XX村、XX村、XX送达,并进行张贴。201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向耒阳市XXXX村下达《听证告知书》(国土资听告字〔201223号),并送达给XX村。2012年11月30日,耒阳市XXXX村(居委会)在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对2012年5月23日收到的《土地征前告知书》(耒国土征预字〔201223号)相关内容事宜进行讨论,形成如下决议:1.耒阳市机场疏散区建设项目拟征收我村土地所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和程序,自愿放弃听证;2.该项目拟征收XX村土地面积与地类无异议。并对征地补偿方案向被申请人提出不予听证申请。201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不听证通知书》(国土资听不字〔2012第23号)。2014年10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14)政国土字第1936号《农用地专用、土地征审批单》,主要内容:"申请用地单位为耒阳市国土资源局,被用地单位为耒阳市XXXX村、XX村、XX村、XX村、XXXX村、XX村,建设项目名称为耒阳机场改装配套建设用地,申请用地总面积26.1330公顷,其中征收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合计面积24.2658公顷,征收建设用地0.3111公顷,备注内容为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实施。"2015年1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15)政国土字第150号《农用地专用、土地征审批单》,主要内容:"申请用地单位为耒阳市国土资源局,被用地单位为耒阳市XXXX村、XX建设项目名称为耒阳机场改装配套建设用地,申请用地总面积60.0000公顷,其中征收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合计面积54.2523公顷,征收建设用地0.6568公顷,备注内容为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实施。"2015年4月29日,米优在线app作出《米优在线app征收土地公告》(耒政通〔2015〕20号)、《米优在线app征收土地公告》(耒政通〔2015〕21号)。2015年6月5日,以被申请人为甲方,以申请人为乙方, 双方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主要内容:"补偿依据为甲、乙双方一直同意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补偿。具体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246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201015号)文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各项补偿费共计人民币XX分整(小写:XX元整),详见土地征用补偿费计算表"。付款方式为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由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将各项补偿费一次性付给乙方。申请人承诺:"我组征地红线内的坟墓已在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间全部迁移完毕,如发现有未迁移的坟墓,市领导小组可做无主坟处理,我组村民绝不在交地过程中无理阻扰或向市领导小组提出任何无理要求。"被申请人制作征地拆迁附属物登记表。2015年7月1日,XXXX机场改造扩建耒阳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出《坟墓搬迁公告》。201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耒国土资征补〔201508号)、《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耒国土资征补〔201509号)。2025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腾地告知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5年7月18日,以XXXX机场改造扩建耒阳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为甲方,耒阳市XXXX村委会为乙方,双方签订《耒阳市XXXX机场改造扩建项目迁坟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务必于7月25日前与坟主签订迁坟补偿协议,按政策支付迁坟费用,在七月底前将征地范围内坟墓全部迁出,确保项目的快速推进。迁坟包干总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付款方式为自签订协议后甲方将该款项一次性汇入乙方账户。被申请人提交两张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的记账凭证,其中一张记账凭证主要内容为:"摘要:付XXXXX组土地补偿费,会计科目:专项资金支出/土地补偿支出/XXXXX组,借方:XX.00",另一张记账凭证主要内容为:"摘要:付XXXXX组青苗补偿费,会计科目:专项资金支出/青苗补偿支出/XXXXX组,借方:XX.65。"

再查明:2014年10月31日记账凭证载明:"摘要:缴耒阳财政社保资金专户农民失地保障费,会计科目:专项资金支出/报批费/失地保障费,借方:XX.00"。2014年10月银行进账单载明:"出票人全称XXXX机场改造扩建耒阳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收款人全称耒阳市财政局社保资金专户,人民币:XX.00,款项来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2019年5月13日银行进账单载明"出票人全称:XXXX机场改造扩建耒阳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收款人全称:耒阳市XX镇人民政府代管资金财政专户,金额人民币大写:XX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限期腾地告知书》虽形式上是"告知",但它明确规定了限期迁移的要求以及逾期的不利后果,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实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退土地)决定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故,被申请人非适格主体,其作出《限期腾地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越权行为,应予以纠正。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本案中,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5年7月23日作出《撤销限期腾地告知书》,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该限期腾地告知书的依据已不存在,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确认被申请人作出限期腾地告知书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限期腾地告知书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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