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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优在线app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80号

耒阳市人民政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耒府复不受字〔2025〕80号

申请人:郭某,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3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XX县XX乡XX村XX组。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湖南XX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不服, 于2025年8月23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确定投诉举报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机关通过被申请人查询全国12315平台,截至2025年8月2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投诉130次,举报1619次,显然,申请人长期、反复提出大量无实际价值的举报,明显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且并非为了保障自身知情权或救济权,已经干扰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申请人上述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围,不具有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属于目的不当的滥用行政复议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举报主要是为了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做的处理,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不会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亦不会减损其权利。综上,应认定申请人与被复议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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