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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优在线app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78号

耒阳市人民政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耒府复不受字〔2025〕78号

申请人:何某某,男,1998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8XXXXXXXX,地址:江西省XX市XX区XX街道XX东路XX世纪城。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于2025年8月15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18日收到。经审查,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7月28日通过XX花18.7元钱购买了耒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米粉肉",经查询得知涉案产品为腌制肉制品,无标准乱用标准生产,且产品类型标注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遂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请求为:1.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告知处理结果;2.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3.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25年8月8日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2025年8月11日回复了申请人:1.该公司提供了相关资质及产品的检测报告;2.该产品米粉肉是通过腌制、烘干后的非即食肉制品,是符合GB2730-2015的;3.经调解,该公司愿意退货退款。申请人不服,认为其向被申请人举报的事项有两项,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举报的第二项即涉案产品类别标注错误进行调查答复,且未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受理、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并及时回复,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举报主要是为了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做的处理,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不会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亦不会减损其权利。本机关通过被申请人查询全国12315平台,截至2025年8月1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投诉515次,举报488次,显然,申请人长期、反复提出大量无实际价值的举报,明显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且并非为了保障自身知情权或救济权,已经干扰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综上,应认定申请人与被复议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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