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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优在线app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75号

耒阳市人民政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耒府复不受字〔2025〕75号

申请人:石某某,男,2001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2001XXXXXXXX,住所地:四川省XX市XX区XXX巷XX号。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8月17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及时予以核查,并对案涉商家进行普法宣传。鉴于案涉商家已无实体门店,被申请人已注销该商家营业执照。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结合申请人的诉求,申请人认为案涉商品未在外包装标注相关标签标识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此进行调查、查处,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所称的举报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号)第二点第(七)项做好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衔接规定:"对于实名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后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未告知的,实名举报人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中,从申请人举报的请求内容来看,其并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举报主要是为了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所做的处理,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不会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亦不会减损其权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行政法意义上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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