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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工作方案

耒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食药监稽〔201630号)和《关于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62号),制定如下方案:

一、开展专项整治。疫苗作为国家严格监管的药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尤其重要。根据国家局、省局相关文件,以我市疫苗使用单位为重点,开展二类疫苗为专项整治行动,针对二类疫苗的采购、运输、使用途径,进行逐一排查。

二、成立专项检查小组。局长徐坚任组长,副局长谢晓斌、张成凤任副组长,刘丽萍任办公室主任,组员:徐春夕、何礼兵、谷志华、陈丹、罗云凤、胡立锦、谭小斌、于明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药品监督股,联系人刘丽萍。

二、彻查有关线索。密切关注山东省公布的本地区涉案嫌疑人员名单和协查线索,及时查明购进单位和人员以及购进的品种、批号、数量等。对医疗卫生机构购入、使用涉案疫苗以及相关人员涉案的线索,及时通报市卫计局,并配合查明最终销售去向及使用人员情况。在案件查办中,发现涉案产品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组织协查。在案件查处中,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信息,对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查处。

三、严惩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而经营疫苗,是违法犯罪行为;明知他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仍提供疫苗的,依法可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其他非法经营疫苗违法行为,依法立案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

四、抓好风险排查。及时组织、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疫苗使用单位,认真开展本单位疫苗经营使用行为自查自纠,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凡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向个人销售疫苗行为的,应如实报告疫苗的品种、数量、批号、购销流向等情况。在2016325日前,各疫苗经营使用单位将由法人代表签发的自查报告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小组针对企业单位自查报告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抽查工作,切实防范非法经营疫苗安全风险。

自查监管情况报送耒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股,联系人:刘丽萍;联系电话:0734-4658991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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