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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耒政办发〔2019〕94号
米优在线app办公室
关于印发《耒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相关单位:
《耒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米优在线app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耒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和《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发〔200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营运费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厂矿企业、车站码头、屠宰场、学校、医院、部队、停车场所、商业网点、集贸市场、影剧院、娱乐场所、饮食、宾馆、旅社、临街门面、摊点、早餐、夜宵、各类经营市场等,均应按《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耒发改发〔2019〕29号)的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城市特困对象、低保对象应减免或优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发改局会同市城管局,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审批,并报衡阳市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实施,其内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必须培训上岗,亮证收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统一使用市财政一般非税收入票据,并加盖"耒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章"(市自来水公司代征使用的票据除外)。各代征单位必须实行月清月结,及时足额将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以下方式征收:
(一)城市居民、暂住人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水费中代征;
(二)非自来水公司用户的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城区街道办事处代征;
(三)营运交通工具委托市交警大队在车辆年检时代征;
(四)临街经营门店、个体户以及其它经营性、生产性单位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直接征收。
市城管局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签署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一定比例提取工作经费,用于代征单位的手续费和必要的工作开支。(实际工作经费提取比例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环境卫生工作,主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或者移送市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主管单位应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发改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移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耒发改发〔2019〕29号)之前的有关生活垃圾收费的所有文件一律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耒发改发〔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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