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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气办发〔2021〕33号衡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衡阳气象部门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衡阳气象部门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气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加强衡阳气象部门国内差旅费管理,市局制定了《衡阳气象部门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务核算中心反映。
附件:衡阳市气象局出差审批单
2021年4月14日
衡阳气象部门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衡阳气象部门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气象部门差旅费管理办法》(气发〔2019〕116号)、《计财司关于气象部门差旅费特殊报销事项问题解答的通知》(气计函〔2019〕268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67号)、《湖南气象部门差旅费管理办法》〔2020〕19号、《衡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衡财行〔2019〕248号)等文件,结合衡阳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阳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填写出差审批单;出差人在填报出差审批单时必须明确填报具体出差事由,出差地点至少填到县级行政区。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各单位按照该标准执行。标准如有更新,按更新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全体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降低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按实际费用据实报销,不另外领取补助。
出差人员原则上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作为各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各单位按该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出差人员当日乘坐下午或晚上飞机、火车离开出差地,住宿结账时间较晚,宾馆多收半日或一日住宿费,多收部分可在标准限额内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天数不得超过出差审批单批准的天数),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作为各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衡阳气象部门各单位按照该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余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对外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天数不得超过出差审批单批准的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实施后,公务员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实施前已任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仍按照原交通、住宿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参考附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根据实际情况,还需提供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邀请函、调研函等相应文件。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标准缴纳费用,接待单位应及时出具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但需在报销手续中予以注明。所收费用可冲减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具体要求按照《气象部门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临时聘请专家或人员开展咨询、评审、调研、试验等工作发生差旅事项,可以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附邀请函。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工作人员到边远地区出差(不含野外观测实验等科研活动)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开展野外观测实验等科研活动,实际缴纳费用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需提前明确住宿的人数、天数及预计发生的金额(必须在住宿费限额内),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在报销时按照收款收据金额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二)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确因工作需要,参加其他部门举办的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要求参加会议人员承担住宿费或伙食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可以按规定标准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确因工作需要,参加其他部门举办的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要求参加培训人员承担住宿费或伙食费的,培训期间的住宿费按规定标准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70%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时间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培训,培训期间逢三天(不含三天)以上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报销一次往返培训地及常驻地之间的城市间交通费。
(三)衡阳气象部门赴异地交流任职、挂职(含借调)和援派(扶贫)的工作人员到原工作地点出差的,无住宿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所需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报销(扶贫人员差旅费可由派出单位负责报销)。
(四)当天往返未发生住宿的或乘坐夕发朝至城际列车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可以报销当天或路程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市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安排午休房,按照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五)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在审批单上注明省亲办事时间),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六)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的,自带交通工具期间不能报销市内交通费。
(七)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出行涉及多个地区时,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交通费的,可以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常驻地以外挂职锻炼工作等时间超过1个月的,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每个月可报销一次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1次,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上级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四)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各单位相关领导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完整,财务人员应确保票据合法合规。
各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衡阳市气象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核算中心会同纪检组及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是否按照审批单行程执行;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出差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核算中心会同纪检组及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差旅费,适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气象局、市农业气象实验站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地方管理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报市局财务核算中心备案。
衡阳气象部门民间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外单位人员在本单位食堂用餐和车辆使用收费标准及相应收交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衡阳气象部门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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