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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米优在线app关于印发《耒阳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耒政发〔20243

耒阳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审批和建设行为,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有序开展,提升农村住房建设服务水平,确保我市农村住房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根据农村房建设规模,分为限额以上农村建房、限额以下农村建房进行管理。限额以上农村建房是指三层及以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建房。其他农村房为限额以下农村建房。

第三条  乡镇(街道)积极落实属地责任,开展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不少于1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巡查,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限额以上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城镇建设事务中心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建设指导等相关工作明确分管领导。乡镇(街道)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强化乡镇村干部、工匠和建房人的技术和安全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台账,组织包村领导和工作队、村两委干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从业行为监督检查,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核实、制止。乡镇(街道)应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村建房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重点负责网格化巡查、日常监管,并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严格从动工建设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将相关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后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条 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联络、乡镇街道代办、部门联办的全流程帮代办机制。乡镇街道应明确帮代办工作专员,主要负责宣传农村建房政策及审批管理流程,免费协助建房居民完善申报材料、限时全程代办业务、及时跟踪反馈办理进展、做好相关资料整理移交等工作。村级组织要明确农村建房审批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建房居民、乡镇街道帮代办工作专员的联络协调。乡镇街道代办范围包括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不动产登记等。帮代办专员收到联络员提供的建房申请后,按照主动上门接受咨询、限期代理办结、及时反馈协商等流程开展工作,及时给予建房居民进度回复,听取建房居民意见建议。

第五条 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农村住房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发现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街道)报告。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抽查。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建筑工匠培训等。负责限额以上农村住房建房户提出的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申请、施工许可证申请的办理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村民建房用地保障,指导乡镇(街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公共建筑、限额以上农村建房、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

第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工(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住宅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消防救援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人员密集场所、农家乐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教育、 民宗、卫健、应急、 民政、商务、文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竣工验收手续的,不得违规发放经营性质相关的许可、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人社部门负责宣传工伤保险政策。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重建农村住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宅基地审批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农村住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农村住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进行建设,限额以下农村房可以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各参建单位和乡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引导、鼓励农村建房户优先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村住房建设图集中选用施工图。限额以上农村住房选用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的,需要对基础部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建房前期的地质勘查费用和后期的设计服务费用市财政承担。农村住房建设选用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的,建房户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限额以上)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所有费用由建房户承担

第十条 限额以上农村住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村级组织、乡镇(街道),由村级组织、乡镇(街道)提前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等进行联合验收。建房户于当天同步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房户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资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统一报乡镇(街道)存档。乡镇(街道)在收到村级组织提交的建房资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好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新建农村住房工程档案,并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各报送一套建房工程档案,并将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改(扩)建、原址重建的农村住房档案应纳入原档案一并管理,无原档案的应建立新档案。

第十 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户确定好验收的时间、地点、竣工验收小组名单,书面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收到验收申报后,应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查验是否符合验收条件,不符合的,需向建房户提出整改建议。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在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后,由建房户组织勘察方、施工方、设计方(如有)、监理方(如有)组成竣工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乡镇(街道)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或邀请村支两委参与。验收组应结合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验等形式形成竣工验收结论。乡镇(街道)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竣工时就参加验收单位人员资质资格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执行规定情况签署监督意见。农村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人员应在《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后15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收齐建房资料并报乡镇(街道)建立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乡镇(街道)在竣工验收合格90日内报送一份工程档案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将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限额以下的新建农村住房,根据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平台数据,随机抽查不得少于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20%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 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村住房由乡镇(街道)制作并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第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需要开发保险品种,鼓励农村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购买房屋安全保险。

第二十条 限额以上的农村住房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建房户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住房投入使用的,由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二十 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进行限额以下农村住房施工)承接业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对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证和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予以承接施工的;2.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3.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二十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设计人员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农村住房设计,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住房设计业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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