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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里牌街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

耒五工委[2021] 53号

 

 

 

各村(社区)党支部,处属各单位:

经五里牌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将《五里牌街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九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中共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工作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

  



五里牌街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为扎实推进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落实,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知责、明责、述责、定责、履责,实现“两个责任”约谈全覆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约谈对象是党工委行政班子成员、全处各站所负责人、各村(居)“两委”主干。

第二条  约谈包括分层约谈、问题约谈、诫勉约谈。约谈视情况需要,可采取一对一约谈或集体约谈方式进行。

    第三条  分层约谈。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重点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定期约谈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约谈分管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两次;纪工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约谈村(社区)纪检委员主要负责同志一次。约谈主要听取被约谈人履责情况,收集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提出工作要求。

第四条  问题约谈。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根据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和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适时约谈领导班子成员、支部书记,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条  诫勉约谈。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违纪违法案件较多等突出问题的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纪工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同时,听取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汇报。    

第六条  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和街道党工委、行政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也可结合实际,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约谈。

第七条  存在下列十一种情形之一的,即时约谈。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本部门、本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三)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窝案、串案,或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党风政风群众满意度测评排名靠后、评价明显偏低的;

     (八)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市、街道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    

(九)领导和支持反腐败协调小组、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力的;

     (十)未落实“一案三查”,对支部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未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八条  约谈程序及要求:

(一)约谈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约谈对象,通知包括约谈人、约谈对象及约谈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

(二)约谈人通报有关情况,约谈对象按照通知要求汇报工作,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等;

(三)约谈人对被约谈人提出明确要求;

(四)被约谈人对约谈人提出的要求和指出的问题要作出表态;

(五)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和被约谈人及记录人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并整理归档存放。被约谈人对约谈人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要及时贯彻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约谈人的要求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九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约谈和函询的,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第十一条  约谈对象应在约谈后1个月内就约谈事项落实整改,并提交落实整改情况报告。根据约谈后的整改情况,适时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视其情节,分别作出通报批评、启动问责程序、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原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里牌街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两个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落到实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责任追究

(一)对《实施方案》不贯彻、不部署、不落实的;

(二)对五里牌街道党工委、纪工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执行、不督促、不报告的;

(三)班子成员或其分管(分工)范围内出现问题,特别是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本村(社区)、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对本村(社区)、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隐瞒不报或阻挠调查的;

(六)不执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度,以及本村(社区)、本单位发生用人选举上的不正之风的;

(七)对纪委督办事项或处理意见拒不落实的;

(八)本村(社区)、本单位发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九)对本村(社区)、本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二、监督责任不落实的责任追究

(一)对《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监督不到位的;

(二)对群众举报涉及本村(社区)、本单位的腐败问题或案件线索隐瞒不报或阻碍调查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通风报信,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四)纪检委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作风问题,不报不管的。

三、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约谈;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组织处理;

(五)党纪、政纪处分。

 

 

 

 

 

 

五里牌街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两个责任”情况报告的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全处各站所负责人、各村(社区)“两委”主干,以书面形式,分别向街道党工委、纪工委报告半年度和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情况。

    第二条  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各支部纪检委员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支部和处纪工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第三条  全处各站所负责人、各村(社区)“两委”主干重点围绕组织领导责任、选人用人责任、严肃纪律责任、作风改进责任、权力监督责任、齐抓共管责任和表率示范作用等各项具体内容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第四条  各支部纪检委员重点围绕加强组织协调、坚决维护党纪、强化党内监督、加强作风监督、严肃查办案件、开展廉政教育、加强自身监督等各项具体内容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第五条  五里牌街道党工委、纪工委负责受理支部及本级各机关、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并组织五里牌街道党工委委员、处纪工委委员审阅、评议。

    第六条  五里牌街道党工委、纪工委针对报告中的有关问题,适时开展谈话、质询、约谈,要求作出说明,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  将各支部执行报告制度情况列入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对出现报告制度不落实、报告内容不完备、报告主体缺失的单位,在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中视为不合格。

    第八条  对迟报、不报、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五里牌街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两个责任”责任签字背书制度

   

为深入落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推动各党支部、纪检委员知责、明责、担责、尽责,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签字背书”是指支部书记、纪检委员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对各类形成的文书材料和需要上报、备案的文书材料,具体承办人、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进行签名的行为。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必须按照以下程序“签字背书”。

    (一)具体承办人、直接责任人要在形成的各类文书上进行签名,报分管领导签注意见;

    (二)需上报或提交研究讨论、备案的各类文书,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主要领导签署明确意见;

    (三)“签字背书”后的文书材料要做好留存归档工作,作为责任倒查和追责的依据。

第三条  每年制定和制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责任书”,按照职责分工签订责任书,作为年度工作的考核依据。责任书签订应遵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签订对象是全处各站所负责人、各村(居)“两委”主干。

(二)实行分级分层“签字背书”。    

    1.街道党工委书记代表街道党工委与各支部书记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签字背书”。

2.党工委书记与班子成员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签字背书”,班子成员与各站所负责人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签字背书”,各站所负责人依此类推层层进行“签字背书”(各个层级的非党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同样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也要层层“签字背书”)。

    3.街道纪工委书记代表处纪工委与各支部纪检委员就落实监督责任层层进行“签字背书”。

第四条  街道党工委、纪工委每年组织对“责任书”签字背书的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或签字背书经核实不符实际、弄虚作假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凡“签字背书”人均承担相应责任。对因群众反映,媒体曝光,上级抽查、审计、复核复查,申诉复议中,经核查与“签字背书”有出入或不相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五里牌街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廉政谈话制度

 

    为深入落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从教育、帮助、保护领导干部的角度出发,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对象是全处各站所负责人、村(社区)“两委”主干。

第三条  廉政谈话内容:

(一)了解谈话对象个人思想学习、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了解谈话对象所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变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

(三)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对谈话对象提出廉政工作要求。

第四条  廉政谈话采取一对一或集体谈话的形式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谈话形式、地点由谈话人具体确定。   

第五条  廉政谈话任务分工:

   (一) 街道党工委书记与行政、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和党工委行政班子成员、各支部书记进行廉政谈话;

(二) 街道党政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三) 街道纪工委书记与各支部书记、纪检委员进行廉政谈话;

(四) 各部门、各单位以此类推层层进行廉政谈话。

第六条  廉政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结合本职岗位和工作实际,作出廉政承诺,并“签字背书”。谈话形成的材料留档保存。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五里牌办事处廉政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促进廉政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凡属拟选拔任用为村(社区)委会班子成员及处属单位个人评先评优(以下统称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廉政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承办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和反映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的具体情况。

 第四条  坚持严格把关、保守秘密的原则。具体承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能向无关人员泄露征求意见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坚持分级负责制的原则。

 (一)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处属各单位、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级领导干部和街道党工委、行政决定以及向上级相关挂钩的评先评优由街道纪工委负责审查。

 (二)办事处内部的评先评优对象,由街道纪工委或分管领导负责审查。

 第十四条  对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的廉政审查,主办单位在提请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前,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征求意见函送达街道纪工委。

 第十五条  对审查过程中签注意见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街道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五里牌街道机关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街道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保证畅通,促进全处各级各部门和全体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省市相关制度、规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提高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及对象:全处各党(总)支部、村(社区)、各单位及机关工作人员,重点是全处各级干部。

 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全处党支部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以及惩防体系建设情况;自由散漫、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对群众反映作风建设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重点检查在落实中央、省、市政策上存在的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督促自查  督促各部门对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作风建设的系列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和办法。

 (二)日常督查  统筹兼顾,整合力量和资源,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三)重点检查  在重大节点采取随机抽查、走访询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对群众反映问题突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在全处进行重点检查。

 (四)明察暗访  明察暗访实行组长负责制,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五)集中检查  将贯彻落实作风建设系列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六)社会监督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并定期通报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畅通信访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和及时办理作风方面信访举报。加强作风方面资料的收集和处置,完善群众反映问题的跟进调查机制,及时向群众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条  认真梳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分级负责,处置到位的原则,督促限期整改,将整改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七条  对违反中央、省、市、处关于作风建设系列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的、对发生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实行“一案三查”。

 第九条  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速查速办,及时向群众反馈并及时选择典型问题进行剖析并通报,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带头执行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和改变监督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五里牌街道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党内民主监督,确保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风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五里牌街道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主要内容

 (一)街道党工委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二)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

 (四)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五)执行个人有关中项报告制度情况。

 (六)个人在德、成、能、绩、廉方面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组织措施

 述责述廉可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和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即先述责述廉,后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五条  工作方式

 采取大会其中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述责述廉对象均应接受廉洁从政测评。

 (一)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向街道党工委、纪工委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年度廉洁从政测评。

 (二)街道负责人向街道党工委、纪工委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大会报告,并接受年度廉洁从政测评,接受大会质询。

 (三)述责述廉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大会参加人员

 (一)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街道纪工委成员、村(社区)主要领导及其他需要参加人员。

 (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述责述廉的,须报经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同意,可延期进行,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领导班子成员缺席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召开述责述廉大会。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提交报告。述责述廉对象应于当年1220日前提交述责述廉报告。

 (二)确定报告对象。向街道党工委、行政做大会报告的,由街道纪工委按比例提出建议名单,报街道党工委审定,并由街道纪工委通知本人。

 (三)询问质询。作大会报告的对象述责述廉结束后,由街道党工委委员、纪工委委员或其他参会人员进行现场质询,大会报告对象现场作出说明和答复,需要作出书面答复的,由大会报告对象在10日内报送街道党工委、纪工委。

 (四)廉政测评。质询结束后,全体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所有述责述廉对象进行廉政测评。

 第八条  经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审核,认为需要书面答复或者进行整改的,述责述廉对象应在20日内书面向街道党工委、纪工委报告情况,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九条  结果运用

 (一)测评结果录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系统。

 (二)述责述廉报告、民主测评、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作为提拔使用、轮岗交流、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述责述廉对象“差”票率达到或者超过30%,或者“差”和“一般”之和超过40%的,应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整改。

 第十条  对述责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经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或者其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中共五里牌街道工作委员会、中共五里牌街道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各村(社区)、处属各单位参照实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五里牌办事处“一案三查”工作制度

 

 为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处党工委、各党(总)支部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行“一案三查”。

 第一条  “一案三查”制度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查清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

 第二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实施“一案三查”。

 (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

 (二)民主集中制不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不规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不落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职责不到位,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

 (三)用人失察、失误,或明知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仍选拔任用干部的。

 (四)本单位发生重大案件、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班子成员或其直接下属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六)对上级批件或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导致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本单位发现的案件或线索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八)发案单位对案件查办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

 (九)其他应当实施“一案三查”的情形。

 第三条  重大腐败案件主要是指发生的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腐败问题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

 第四条  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是指公款旅游、公款大吃大喝、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作为、乱作为、衙门作风等问题长期普遍存在,易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得不到有效治理且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四个方面。

 第六条  对于承担领导责任的党(总)支部纪检负责人,根据责任性质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一案三查”实施程序

 (一)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需要实施“一案三查”线索,应立即报告街道纪工委书记。

 (二)街道纪工委书记安排承办人员收集相关证据,制作谈话笔录,形成初核报告。

 (三)初核报告确认没有失职渎职问题的,作了结处理。有失职渎职问题,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戒教育或者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街道纪工委研究,报党工委予以立案调查。

 (四)立案调查的,承办人员按照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办理立案手续的,启动调查程序。

 (五)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街道纪工委研究,给予相应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街道纪工委监察室负责解释,本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谈话通知书

2.五里牌街道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

 

 

 

 

谈话通知书

 

              

根据工作安排,请你于           日(上、下)午

      分到              接受廉政谈话,并准备好以下谈话内容:

1…………………………………………。

2…………………………………………。

3…………………………………………。

4…………………………………………。

 

                        单位:

 

                                  月    日

 

 

 

 

 

五里牌街道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

 

谈话对象


单位职务


谈话人


单位职务


谈话地点


谈话时间


谈话主要内容

 

 

 

 

 

 

签名: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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