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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镇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为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肃组织纪律性,使我镇工作正常化、制度化,特制定以下请销假制度,要求全镇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无需办理请假销假)

一、适用范围:全体机关干部及各站所工作人员。

二、请假的程序及审批

1.干部职工请假,应事先持请假条或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期满,应及时销假回岗上班。

2.请假审批流程:

安排工作——填写请假条——假条批准——办公室备案——休假——期满销假。 

3.镇机关干部及各站所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1天以内的由管线或分管考勤领导审批,5天以内的由镇主要领导审批,请假在5天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镇党委加注意见后报组织部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请假条需交办公室备案生效。

三、关于旷工的规定与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4、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5、办公室未审核备案的,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假条,视为无效假条,按旷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9条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附则

1、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2、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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