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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圩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制止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耒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耒政发〔2020〕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公平圩镇内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依法赋予的职能部门及各村,按职责分工、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法,对应职能或所管辖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利用行为进行动态巡查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巡查工作由公平圩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综合执法局公平中队和各村共同承担。
第四条 畅通举报渠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734-4680866)。
第五条 宅基地管理巡查小组
组 长:刘小平
副组长:李 勇(常务)
谢向东
组 员:罗白云、周三平、肖国生、周治国、曾小兵
各村党支部书记
巡查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周治国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巡查区域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巡查区域是指公平圩镇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性质进行区域内巡查,各村按照村组辖区范围内进行巡查,职责分明、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形成上下联动的巡查体系。
第七条 按照国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我镇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对巡查区域进行分级。
(一)重点巡查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主要干线两侧,占用河道、生态林红线内、危险区域等。
(二)一般巡查区域:一般耕地、一般农用地、村庄规划区及其周边区域、村级道路两侧以及已经审批的用地区域。
第八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镇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动态巡查工作,制定巡查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村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动态巡查工作。
(二)负责对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开展定期巡查。对职能部门和村庄的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三)抽查各职能部门和村宅基地管理员在巡查中上报或处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违法案件档案,依法监督、复核。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铁路)等部门管理范围要及时征求意见,并加强动态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
(五)监督建立健全全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工作台账。
第九条 自然资源所职责
(一)负责全镇农村宅基地用地动态巡查工作,制定农村宅基地用地巡查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对全镇住房建设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各村自然资源管理员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动态的巡查工作。
(二)负责对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开展定期巡查,对各村自然资源管理人员的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和考核。
(三)对不符合乡村规划、土地类型确定有误,农用地转批手续未办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等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查处。
(四)对农村住房建设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单位(个人)的资质、建筑材料质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等进行巡查和监督。
(五)建立全镇农村宅基地用地动态巡查工作台账。
第十条 村宅基地管理员职责
(一)建立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动态巡查工作计划、责任目标,确定巡查责任人,实施辖区内的巡查工作。
(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督、谁纠违”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发挥农村宅基地村级管理协管员“一线”基层作用。
(三)及时制止和查处巡查工作中发现农村宅基地使用各种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
(四)建立辖区《动态巡查工作台帐》、汇总分析动态巡查情况,每月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所上报动态巡查情况和违法行为分析报告。
第三章 方法和要求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工作采取全面巡查与重点巡查,普遍检查与随机抽查,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巡查小组办公室对重点巡查区域每半月巡查一次,一般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一次;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随机抽查全年不少于三次;人民政府每半年组织督查一次。
第十三条 巡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巡查过程中,制止和查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违法行为都应当进行现场笔录和图片、音像取证,并进入巡查档案。
第十四条 在巡查中,对一些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现场制止后能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追究责任,但巡查人员应将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改正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账中。
对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并在48小时内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动态巡查职责,不能在巡查中敷衍、走过场。
第四章 考核与问责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划定辖区内的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经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制定本区域动态巡查工作方案。将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和区域。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按照规定的动态巡查频率开展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建立动态巡查台帐,登记规范,内容清楚全面。
(四)巡查中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结案。
(五)及时处理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村协管员报送违法案件和上级职能主管部门交办的违法案件处理办结。
(六)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的各种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材料规范、无错案。
第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与包组的村干部、村支书(主任)、驻村干部、巡查干部职工的绩效考核工资。
第十八条 问责。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予以问责。
1、辖区村(居)民私自动土如没有及时报告制止而被镇巡查小组的人员发现,凡超出地基的,对驻组村干部进行停职。
2、辖区村(居)民建房建成一层没有报告制止的,责令免去该村驻组干部职务。
3、辖区村(居)民建房达两层或者两层以上的,村委未报告镇政府,对该村支部书记降为副支书专抓此项工作。
4、辖区村(居)民违规建房后,村支书停职期间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对驻村镇领导和巡查包干人员予以问责。
5、任何村有项目用地动土的、或者建设围墙和占地的,村巡查责任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未及时报告的视情况同样予以问责。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1:公平圩镇农村宅基地巡查表
公平圩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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