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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导子镇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导子镇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镇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确保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圆满完成,真正让广大群众享受国家惠民政策,降低广大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和机率。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地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1号)及《耒阳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耒政办发[2019]77号),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方便城乡居民参保,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受益度、扩大受益面,解决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难的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疗卫生负担,普惠于民。  

  二、工作目的与要求  

  1、确保全镇城乡居民政策知晓率达到100%  

  2、确保全镇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3、落实对参保人数、资金到位率等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坚决杜绝重复参保、虚报人数等行为发生,确保参保登记人数与缴费人数一致。  

  三、缴费标准,缴费时限及享受待遇时间  

  1、按照中央、湖南省有关政策规定,2020年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  

  2、2020年城乡居民参保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秉承城乡居民人人参保原则,向镇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收缴2020年度个人参保资金。  

  3、当年度的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取得本市户籍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9年的新生儿在缴纳2019年度的220元参保费用后还要缴纳2020年度的参保费用250元)。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具体指当年度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扶贫部门认定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参保的)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4、特殊群体参保。城乡特困户、优抚军人、孤儿、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计生家庭特扶对象、重度残疾人(一级和二级)、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分别从民政、卫健、残联、扶贫、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经费中全额代缴。  

  5、享受待遇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缴费方式  

  为方便缴费,便于代办员代收及基层税务分局(所)征管,城乡居民医保按照“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方式进行征收。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优势,为缴费人提供更多便利的缴费渠道。  

  (一)“湘税社保APP”缴费方式。缴费人手机可以安装“湘税社保”APP进行缴费,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  

  (二)银行代扣代缴方式。缴费人可以去与税务局签约的商业银行网点缴费,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全市可以提供城乡医保缴费的银行如下:耒阳农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长沙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华融湘江银行。  

  (三)智能POS机缴费方式。村委会(社区)代办员持耒阳农商银行智能POS机上门代收,以智能POS机生成的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人缴费依据。  

  (四)现金集中代收方式。村委会(社区)代办员上门代收现金,逐户填写缴费人信息,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作为缴费人缴费依据。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9年10月)  

  1、召开全镇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动员大会,各村(居)委会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安排部署筹资工作。  

  2、印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宣传资料,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各村充分利用报纸、广播、宣传横幅、标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村干部要进行入户面对面、细心、耐心向城乡居民户解释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委托代缴的好处,动员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集中缴费阶段(2019年10月—2019年12月)  

  1、征缴阶段:  

  第一阶段(2019.11.1——2019.11.18),各村(社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完成40%以上;  

  第二阶段(2019.11.19——2019.11.30),各村(社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完成80%以上;  

  第三阶段(2019.12.1——2019.12.18),各村(社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完成90%以上;  

  第四阶段(2019.12.19——2019.12.29),各村(社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完成95%以上。  

  2、财政所提供农业补贴资金明细表(含代码、帐号、户名、金额等项目),镇人社站提供2020年度各乡镇的指导数(以户籍实际清查人数为基数)和2019年度参保信息电子文档,由我镇打印成册下发到村组开展代缴代扣工作和现金收缴工作。  

  3、五保户、优抚军人、孤儿、卫计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卫计家庭特扶对象、重度残疾人(一级和二级)、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群体由市财政分别从民政、卫计、残联、扶贫等相关经费中全额代缴。代缴资金足额划拨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逾期不得提供代缴花名册或代缴资金未到位的,视作不代缴,不予以录入参保信息,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补偿权益。  

  4、有条件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或个体老板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必须开具缴费专用收据,资助资金必须落实到户到人。  

  5、所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资金(含政府部门代缴资金)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上解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过渡户,再交市财政专户。  

  (三)信息汇总录入阶段(务必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全部录入业务系统数据库,否则将影响参保人员自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就医待遇)  

  1、各村要按程序做好登记造册,确保人、票、册、钱四统一,将所有参保城乡居民信息核实汇总后报镇人社站。  

  2、各村按照边收边录入的原则,督促各村组及时把征缴资金入库,筹资票据和参保花名册上交至镇政府,镇人社站做好当地参保信息录入工作,代缴特殊人群名单须单列入帐,单独造册,统一汇总。  

  3、各村与银行作好衔接后,将委托书、委托收款明细表、代缴凭证、现金收款明细表分村组整理归档,并将参保信息在各村组、居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各村要认真履行做好这项工作的主体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加强工作调度;村支部书记亲自抓,其他村干部共同参与,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2、广泛宣传。各村(居)委会要广泛宣传发动,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及实行协议缴费的目的意义向广大城乡居民讲清楚,消除城乡居民的疑虑,让居民主动配合上缴参保现金或自觉签订代缴缴费委托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主动支持、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城乡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3、密切配合。人社站作为业务指导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全镇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组织、实施、联络、协调职责;镇人社站对票据的开具、收回进行全程管理,做到票、钱、册、人、卡一致,督促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资金收缴工作;财政所负责提供居民涉农补助资金的相关信息,加强对代收代缴参保资金的监管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民政、卫计、残联、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衔接,解决好城乡居民五保户、优抚军人、孤儿、农村部分卫计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卫计家庭特扶对象、特困残疾人(残联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和医疗救助问题;派出所要协助做好参保人员的户口基数提供及界定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收缴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人社站要进一步加大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查处力度。  

  4、加强督查。镇党委、政府将新城乡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列入专项督查,及时对各村的筹资情况进行通报,对进展慢的,将进行重点督查、督促。  

  5、强化考核。镇党委、政府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对村(居)委会年度考核内容及为民实事工作范畴,实施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底干部评先评优等个人利益直接挂钩。对工作不到位,没有完成任务的村(居)委会干部进行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参保基金,一经发现,将按照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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